由日本职业棒球组织,中央棒球联合会,太平洋棒球联合会和两个联合会组成的12支球队修订了“观看比赛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并作为新的下属规定“拍摄和分发照片和电影·传输规则“将被执行。从2025年2月1日开始,适用于职业棒球的所有比赛,无论是正式比赛、表演赛、一军、二军等。感谢粉丝们的理解和合作。


2025年2月修订

日本职棒组织

中央棒球联合会

太平洋棒球联合会

12支球队

比赛观战合同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和条件规定了观众观看由株式会社北海道日本火腿斗士队(下面,“我们的团队”)和获得球队比赛演出许可的人(下面,与我们的团队一起,我们称之为“组织者”)主办的比赛的相关事项,以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和观众安全、平静地观看比赛。

2.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应当分别规定,除非在上下文中有其他含义。

(1)“球场”是指进行比赛的球场,“球场管理者”是指管理运营该球场的主体。

(2)“比赛”是指职业棒球的年度联盟锦标赛、非正式比赛、参赛选手以外的支配下选手的比赛、其他比赛。

(3)“观看比赛合同”,是指按照入场券票面记载的日期和地点进入球场以及在入场券指定的座位或者地点观看比赛的合同。

(4)“门票”,是指主办者或者受主办者委托的人签发的进入球场和观看比赛的凭证。

(5)“正规入场券”,是指入场券中希望观看比赛的人从组织者或者组织者指定的人处取得的,或者在不违反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下从第三人处取得的,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拆了副券的、剪票的以及组织者另行规定的其他入场券。

(6)"主办人的职员等",是指除主办人的职员及正式职员外,合同职员、钟点工、临时工、派遣职员及其他服从主办人指挥和监督的人员,以及根据承包合同、委托合同及其他合同为主办人提供服务的保安人员、球场管理者的相关人员及其他人员。

(7)“本职业棒球条款”,是指本条款、本球团以外的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棒球机构所属球团制定的有关观看比赛的条款、条件,除上下文中明确排除特别支援许可规程以及照片、动画等的拍摄、发送、发送规程外,当然包括作为下级规程的特别支援许可规程以及照片、动画等的拍摄、发送、发送规程等。

第2章 观战合同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观看比赛的合同,在希望观看比赛的人取得正规入场券时,根据本条款成立。

2.正规入场券的持有人可以按照正规入场券的规定,按照本条款和组织者事先告知的条件,进入球场,在指定的座位或者场所观看比赛。

3.在进入体育场时,观众应当按照组织者规定的方式出示普通入场券,并接受检票,并且在进入体育场之后,观众应当保留普通入场券的存根,直到离开体育场为止,如果组织者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提出要求,则应当出示存根。

4.关于入场券和入场的详细规定,除第七条规定外,由组织者另行规定。

第三条 (拒售原因)

组织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门票:。另外,其不因此事由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取得门票的,主办方可以根据第六条的规定拒绝其入场。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5月15日法律77号) 第2条属于暴力团或与此类似的反社会团体(以下称为“暴力团等”)的人(以下称为“暴力团成员等”)

(2)非暴力团成员时起未满5年者

(3)与暴力团等或暴力团成员等有组织上或业务上的关系,或属于有该关系的团体的人

(4)向暴力团等或暴力团成员等提供资金或其他便利,或有社会上认为不合理的密切关系者;

(5)以违反第四条的行为为目的而取得入场券的人

(6)在比赛 (也包括不由主办者主办的) 中,因违反第4条的行为、在球场或其管理区域内的行为或与有组织的应援有关的活动,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自该裁判确定之日起未经过5年者;

(7)自行或通过第三者取得超过主办者另行规定的每人取得限制张数的入场券的人 (团体的情况下以该团体所属的所有人为对象)

(8)根据第11条被指定为拒绝销售对象的人

(9)其他主办者认为有相当理由不出售入场券的人

第四条 (禁止转卖等)

未经主办方许可,任何人不得转卖 (包括通过网络拍卖转卖) 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获得入场券。但是,基于家人、朋友、交易对象或其他类似特定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作为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禁止携带物品)

除非主办方允许,任何人不得将下列物品带入球场:。

(1)枪炮刀剑类、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其他危险物品

(2)发出明显恶臭、发出妨碍观看的音量、或者可能以其他方式妨碍其他观众观看的物品;

(3)瓶、罐类、冷柜及类似物

(4)宠物其他动物(但导盲犬、导听犬等除外。)

(5)以过度确保座位为目的的物品

(6)其他主办方或球场管理者另行指定的物品

2.为确保前款规定的有效性,主办方在入场时可以要求观众打开包、袋或者其他物品,出示物品,并对其随身行李进行检查。

第六条 (拒绝入场)

组织者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进入球场:。

(1)未持有正规入场券或未出示正规入场券的人

(2)属于第三条规定的拒绝销售事由的人员

(3)欲携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携带物或不接受同条第二款规定的随身行李检查者;

(4)违反或有违反第八条禁止行为者

(5)带有明显酒气的人

(6)妨碍或有可能妨碍比赛顺利进行者;

(7)有显著影响其他观众观赛行为或有可能发生该行为者;

(8)其他主办方认为可以拒绝入场的人员

第3章 观战

第七条 (入场和离开)

观众可以在主办者规定的时间开始进入球场,比赛结束时,应当按照主办者职员等的指示,迅速离开球场。

2.任何人在观看比赛时,除下一条及第九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主办方适当规定的注意事项,并遵守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

第八条 (禁止行为)

未经主办方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占据正规入场券指定座位以外的座位,或者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处聚集或者观看比赛的行为;

(2)确保自己观看比赛不需要的自由席或站席等的行为

(3)使用闪光灯、光线或其他类似物品,有可能妨碍比赛的行为。

(4)球场设施及物品的毁损行为

(5)销售物品、宣传广告、发放问卷或传单及其他类似行为。

(6)对其他观众及领队、教练、选手、主办者及其职员等、销售店及其他球场相关人员造成威胁、作为或不作为的强迫、暴力、诽谤中伤及其他困扰的行为。

(7)与确保座位、应援、观战等相关,向其他观众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8)闯入运动场,向观众席、中央大厅、运动场等投掷物品,攀登或悬挂栅栏、防空洞、栅栏、栏杆、网等的行为,探出运动场内的行为,其他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的行为;

(9)进入运动场、后台及其他禁止入内场所的行为

(10)宴会、聚会、赌博、麻将以及其他不适合观看比赛的行为

(11)随意在球场外制造噪音的行为

(12)违反球场管理者制定的球场管理相关规则或在球场张贴告示或以其他方式告知的注意事项的行为;

(13)妨碍或有可能妨碍比赛的顺利进行或其他观众观战的行为。

(14)将入场券用于犯罪的行为;

(15)追逐球等,不论其他任何理由,可能对其他观众造成损害的行为。

(16)违反照片、动画等的拍摄、发送、发送规定以及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的行为

(17)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本款各项规定的行为;

2.违反前款规定者(团体的情况下,是其全体成员。本项中以下相同)或主办者职员等认为有与此相当理由者,必须遵从出示身份证明书、出示面部照片及其他主办者职员等指示的事项。

第九条 (声援行为)

未经主办者许可,任何人在观看比赛时,不得进行下列各项声援行为:。

(1)使用小号、太鼓、钱、笛子或其他乐器或与此类似的物品进行助威

(2)使用助威旗、横幅等可能影响观众观赛的物品进行助威

(3)组织观众或领导观众助威而进行的集体助威

(4)其他以本球队另行指定的方式进行应援

2.任何人在比赛助威时,都必须遵守主办方适当规定的注意事项,并且必须服从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

3.本条第1款的许可标准及程序,由本球队另行规定。

第4章 违反的措施

第10条 (退场措施)

组织者应当在比赛期间或者其他任何情况下,将下列情形之一的观众带出球场:。但是,如果该观众及时消除退场原因,并且认为对其他观众造成轻微干扰的,主办方可以暂缓退场。

(1)属于第三条拒绝销售事由的人

(2)将第5条第1项的禁止带入物带入球场内时

(3)属于第六条规定的拒绝入场事由的人员

(4)违反第八条的禁止行为的;

(5)根据第九条获得许可者或团体,脱离许可范围或实施违反许可所附条件行为的;

(6)不遵守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时

(7)主办人判断有其他符合前各项规定的退场事由时

2.主办者认为适当退场的,观众不顾主办者职员等的退场要求不退场的,主办者可以通知警察,或者在适当的限度内采取促使退场的措施。

第11条 (拒售对象的指定)

携带第五条第一款各项禁止携带物的人、违反第八条第一款各项禁止行为者、实施第九条第一款各项及第二款禁止的声援行为者、其他违反本职业棒球条款的人、在与本职业棒球条款相关的程序中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申述者 (实施这些行为的人为团体时其成员),主办者判断该行为为恶劣时,主办者指定该违反者 (违反者为团体时其成员) 为第三条的拒绝销售对象。

2.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该违反者属于进行声援的团体的情况下,主办者根据情况,将该团体的成员、与该团体属于同一联合组织的其他团体的成员以及该违反时的成员指定为第三条规定的拒绝销售对象。

3.第三条符合第1项至第7项和第9项的人员属于声援团体的,主办方视情况指定该团体的成员、与该团体属于同一联合组织的其他团体的成员以及与该人员同时属于同一团体或联合组织的人员为第三条规定的拒售对象。

4.集体且持续地实施违反第五条第一款各项、第八条第一款各项、第九条第一款各项、第二款行为的人,主办方认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的,主办方指定该违反者及其集体成员为第三条规定的拒售对象。

5.多次违反本职业棒球条款者,被判处缓刑有罪判决以上刑罚,自该裁判确定之日起未满五年者,主办者可以指定为第三条规定的拒售对象。

6.任何人都不得对组织者前5款的判断提出任何异议。

7.获得本条第1款至第5款指定者,必须遵从出示身份证明书、出示面部照片及其他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事项。

8.获得本条第1款至第5款指定者反省其行为,认为今后无该违反行为之虞时,主办者可在职业棒球暴力团等排除对策协议会协商后解除该指定。

9.主办者认为对前款指定解除的判断有必要时,可以对特定比赛或特定期间的比赛设置观察期间,以该期间内观赛或助威态度良好为条件。

第5章 入场费的退还等

第12条 (入场费的退还)

根据第6条规定拒绝入场或者根据第10条规定采取退场措施的,不退还入场费。

2.除前款规定外,退还入场费的条件及其细节,由主办方另行规定。但是,无论退票事由如何,正规入场券以外的入场券均不予退还。

第13条 (责任限制)

组织者和球场管理者不对观众遭受的下列损害承担责任:。但因应归责于主办者或主办者职员等或球场管理者的事由时,不在此限。

(1)本垒打、界外球、其他因比赛、球迷服务行为或练习行为引起的损害

(2)因暴动、骚乱等其他观众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3)球场设施造成的损害

(4)因观众违反本条款及其他主办方规定的规则或主办方职员等的指示而造成的损害

(5)因第6条规定的拒绝入场或第10条规定的退场措施而造成的损害

(6)除前各项规定外,观看比赛时,在球场及其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损害

2.在前款但书的情况下,主办人或者球场管理者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限于治疗费用等直接损害,而不包括利润损失、其他间接损害以及特殊损害。但是,因主办者或主办者的职员等或球场管理者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损害,不在此限。

3.观众必须密切关注练习中的球,本垒打,界外球,为球迷服务而投掷的球等的方向,并注意避免损害自己。

第6章 其他

第14条 (详细规定)

关于观看比赛的其他细节由组织者另行规定。

第15条 (管辖)

观众和组织者之间关于观看比赛的合同的争议,根据诉讼的数额,由地方法院或者组织者的总部所在地的简易法院作为第一审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法院。

第7章 附则

第16条 (效力)

本合同于2010年 (2010年) 2月4日生效。

2.组织者可以在年度联合会锦标赛期间对本条款和条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在修订生效后举行的比赛的比赛观看合同。

第17条 (本合同生效前的行为)

如果在本条款生效之日之前的行为符合第11条第1款、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主办方可以根据该条第1款或第2款将其指定为第3条规定的拒售对象。

特别支援许可规定

根据比赛观看合同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球队制定了如下特殊支持规定(以下称为“本规程”)。

第一条 (目的)

(1)

本规程规定了允许组织或领导观众进行集体声援(下面,“欢呼队方式的欢呼”)的标准和程序。

(2)

除根据本规定外,球队不允许根据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支持。

第二条 (许可申请)

(1)

欲以拉拉队方式进行助威的团体,必须事先向本球队提交本球队规定的许可申请书,并得到本球队的许可。

(2)

进行前款许可申请的团体,必须在本球团规定的许可申请书上记载以下事项,并由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向本球团提交。

团体名代表者名团体的联络方式成员(包括经常参与啦啦队方式助威的人员。以下相同。)的数量记载成员的姓名、住址、联络方式的名册支援形态其他本球队要求的事项

(3)

根据本条进行许可申请的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该团体必须向本球团提交书面文件,记载构成联合组织的各助威团的名称、联合组织的职员姓名及其他本球团要求的事项。

(4)

根据本条进行许可申请的团体,必须与许可申请书一起向本球团提交该团体的全体成员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的规定、遵守本条款和本规程的规定、不同时参与多个球团的声援、该团体的各成员以作为一般观众的模范声援领导者的觉悟进行活动的书面保证。

(5)

依照本条申请许可的单位不得在许可申请书、许可申请书的附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中作虚假记载或者不记载。

(6)

根据本条的许可申请后,许可申请书或其附加文件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该团体必须迅速将该变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球队。

(7)

本球队可适当制定基于本条的许可申请程序细则。

第三条 (个人信息)

(1)

根据本规定获得的名单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下称为“名簿等”)应用于判断第三条规定的与该组织有关的原因,掌握和管理支持情况,执行本条款和规定,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目的。

(2)

名册等所记载的全部信息,由日本棒球机构、构成日本专业棒球组织的联盟及球团、以及球场管理者,关于他们相关的比赛,在前项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共同利用。

(3)

除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况外,球团应在为达到第1款规定的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向日本棒球组织、组成日本职业棒球组织的联盟、球团、球场管理者以及受球团或球场管理者委托的第三方提供名单等。

(4)

除本条规定外,球团对名单等按照球团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许可)

(1)

本球团根据第2条的许可申请,对于不符合第5条各项事由的团体中,根据本球团规定的要件和手续,本球团认为适合允许啦啦队方式的应援的团体,给予啦啦队方式的应援许可。

(2)

进行第2条许可申请的团体,关于该许可申请手续,不得向本球团的职员等提出提供或提供金钱或其他便利的申请,不得进行其他怀疑许可申请手续公正的行为。

(3)

对于符合第5条规定理由的团体,本球队在考虑了该理由发生的时间、该理由的内容、与该理由相关的成员的状况以及其他一切情况后,如果球队认为合适,可以允许该团体以拉拉队的方式进行助威。

(4)

本球团认为对第1款及第3款的判断有必要时,对于提出许可申请的团体,可以仅限于特定比赛或特定期间的比赛,试验性地许可啦啦队方式的应援。

(5)

第1款和第3款的许可,在联盟锦标赛的每个年度特定期间进行。

第五条 (不合格原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不得获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符合本条款第三条各项事由之一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在球团或球团以外的人主办的比赛中被罚退场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第八条各项之一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球团规定的条件或球团职员等的指示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有成员同时参与多个球团的助威的团体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过去或现在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符合本条款第三条各项事由之一的团体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过去或现在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第八条各项之一的团体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在球团或球团以外的人主办的比赛中被罚退场的团体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

第六条 (许可的条件等)

(1)

对于第四条的许可,球队可以在授予许可时或之后附加球队认为适当的条件。

(2)

球团认为适当的时候,为了确保该团体的应援顺利有序地进行,球团将在球团认为适当的限度内,确保特定区域的座位,并允许本条第9条第1款第1项、第2项或第4项的(以下称为“许可团体”)应援。

(3)

本球团有权适当地自由变更本条第1款的条件及前款许可的内容。

第七条 (许可的撤销)

(1)

除被判明许可团体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团体,或者许可团体或其成员违反本条款或本规程外,球团认为必要时,即使在许可期间内,球团也有权取消该许可或在一定期间内停止许可的效力。

第八条 (许可的性质)

(1)

根据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做出的许可等决定应由球队自由裁量权决定,任何人均无权获得本规程下的许可,也不得对本规程下的许可的有效性、许可的撤销、许可的内容、条件或其他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

(2)

球队不会根据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做出关于许可等决定的理由。

第九条 (职业棒球暴力团等排除对策协议会)

(1)

本球团认为有必要时,经过职业棒球暴力团等排除对策协议会的协商,根据第4条、第6条及第7条做出许可等判断。

第10条 (遵守规章等)

(1)

许可团体及其成员应当以普通观众模范的应援领队的自觉为基础,避免与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主办者的职员等、销售店及其他球场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应援团和观众之间的纠纷,积极协助比赛的顺利进行和其他观众安全、平稳地观看比赛,努力获得不属于该团体的观众的理解。

(2)

许可团体及其成员不得向本球团的职员等提供或申请提供金钱或其他便利,以及其他使人怀疑本规程运用公正的行为。

(3)

许可团体及其成员不得滥用或者涉嫌滥用本规程规定的许可。

(4)

许可组织应当使其成员遵守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规定和本规定下的许可条件。

第11条 (协商和报告)

(1)

许可团体应本球团的要求,就该团体的应援方法、应援方式、其成员参加应援的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报告,就应援方法等与本球团进行协商,为达到本条款及本规程的目的,必须积极协助本球团。

(2)

如果许可团体向球队承认其成员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的情形或者违反了本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球队报告该事实。

(3)

除前2项外,许可团体必须就本球团要求的事项,按照本球团要求的形式进行报告。

第12条 (与本条款和条件的关系)

(1)

本规定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

本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在本规程中也具有本条款中定义的含义,除非在上下文中明确具有其他含义。

根据比赛观看合同条款(以下称为“本条款和条件”)第9条,球队制定了如下特殊支持规定(以下称为“本规程”)。

第一条 (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允许组织或领导观众进行集体声援(下面,“欢呼队方式的欢呼”)的标准和程序。

2.除根据本规定外,球队不允许根据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支持。

第二条 (许可申请)

欲以拉拉队方式进行助威的团体,必须事先向本球队提交本球队规定的许可申请书,并得到本球队的许可。

2.进行前款许可申请的团体,必须在本球团规定的许可申请书上记载以下事项,并由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向本球团提交。

(1)团体名称

(2)代表姓名

(3)团体联系人

(4)成员(包括经常参与啦啦队方式助威的人员。以下相同。)数

(5)记载成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的名册

(6)支援形态

(7)其他本球队要求的事项

3.根据本条进行许可申请的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该团体必须向本球团提交书面文件,记载构成联合组织的各助威团的名称、联合组织的职员姓名及其他本球团要求的事项。

4.根据本条进行许可申请的团体,必须与许可申请书一起,向本球团提交该团体的全体成员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的规定、遵守本条款和本规程的规定、不同时参与多个球团的声援、该团体的各成员以作为一般观众的模范声援领导者的觉悟进行活动的书面保证。

5.依照本条申请许可的单位不得在许可申请书、许可申请书的附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中作虚假记载或者不记载。

6.根据本条的许可申请后,许可申请书或其附加文件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该团体必须迅速将该变更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球队。

7.本球队可适当制定基于本条的许可申请程序细则。

第三条 (个人信息)

根据本规定获得的名单和其他个人信息(以下称为“名簿等”)应用于判断第三条规定的与该组织有关的原因,掌握和管理支持情况,执行本条款和规定,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目的。

2.名册等所记载的全部信息,由日本棒球机构、构成日本专业棒球组织的联盟及球团、以及球场管理者,关于他们相关的比赛,在前项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共同利用。

3.除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况外,球团应在为达到第1款规定的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向日本棒球组织、组成日本职业棒球组织的联盟、球团、球场管理者以及受球团或球场管理者委托的第三方提供名单等。

4.除本条规定外,球团对名单等按照球团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许可)

本球团根据第2条的许可申请,对于不符合第5条各项事由的团体中,根据本球团规定的要件和手续,本球团认为适合允许啦啦队方式的应援的团体,给予啦啦队方式的应援许可。

2.进行第2条许可申请的团体,关于该许可申请手续,不得向本球团的职员等提出提供或提供金钱或其他便利的申请,不得进行其他怀疑许可申请手续公正的行为。

3.对于符合第5条规定理由的团体,本球队在考虑了该理由发生的时间、该理由的内容、与该理由相关的成员的状况以及其他一切情况后,如果球队认为合适,可以允许该团体以拉拉队的方式进行助威。

4.本球团认为对第1款及第3款的判断有必要时,对于提出许可申请的团体,可以仅限于特定比赛或特定期间的比赛,试验性地许可啦啦队方式的应援。

5.第1款和第3款的许可,在联盟锦标赛的每个年度特定期间进行。

第五条 (不合格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体,不得获得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1)符合本条款第三条各项事由之一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

(2)在本球团或本球团以外的人主办的比赛中被罚退场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的团体

(3)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第八条各项之一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

(4)不遵守或有可能不遵守本球团规定的条件或本球团职员等的指示的成员过去或现在所属或参与过的团体

(5)成员同时参与支持多个球队的团体

(6)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过去或现在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各项事由之一的团体。

(7)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过去或现在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第八条各项之一的团体。

(8)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在本球团或本球团以外的人主办的比赛中被罚退场的团体

(9)该团体属于联合组织时,被认为该联合组织的职员、运营负责人及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人不遵守或有可能不遵守本球团规定的条件或本球团职员等的指示的团体

(10)鉴于该团体应援的实际情况、组织状况及其他一切情况,不能认为其真诚地进行比赛应援,并积极协助本球团的比赛运营的团体

(11)其他有相当理由不认为应援团方式的应援是适当的团体

第六条 (许可的条件等)

对于第四条的许可,球队可以在授予许可时或之后附加球队认为适当的条件。

2.本球团认为适当的时候,为了确保得到第四条许可的团体(以下称为“许可团体”)顺利有序地进行该团体的声援,在本球团认为适当的限度内,确保特定区域的座位,并允许本条款第九条第1款第 (1) 项、第 (2) 项或第 (4) 项的声援。

3.本球团有权适当地自由变更本条第1款的条件及前款许可的内容。

第七条 (许可的撤销)

除被判明许可团体为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团体,或者许可团体或其成员违反本条款或本规程外,球团认为必要时,即使在许可期间内,球团也有权取消该许可或在一定期间内停止许可的效力。

第八条 (许可的性质)

根据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做出的许可等决定应由球队自由裁量权决定,任何人均无权获得本规程下的许可,也不得对本规程下的许可的有效性、许可的撤销、许可的内容、条件或其他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

2.球队不会根据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做出关于许可等决定的理由。

第九条 (职业棒球暴力团等排除对策协议会)

本球团认为有必要时,经过职业棒球暴力团等排除对策协议会的协商,根据第4条、第6条及第7条做出许可等判断。

第10条 (遵守规章等)

许可团体及其成员应当以普通观众模范的应援领队的自觉为基础,避免与领队、教练员、运动员、主办者的职员等、销售店及其他球场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应援团和观众之间的纠纷,积极协助比赛的顺利进行和其他观众安全、平稳地观看比赛,努力获得不属于该团体的观众的理解。

2.许可团体及其成员不得向本球团的职员等提供或申请提供金钱或其他便利,以及其他使人怀疑本规程运用公正的行为。

3.许可团体及其成员不得滥用或者涉嫌滥用本规程规定的许可。

4.许可组织应当使其成员遵守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规定和本规定下的许可条件。

第11条 (协商和报告)

许可团体应本球团的要求,就该团体的应援方法、应援方式、其成员参加应援的情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报告,就应援方法等与本球团进行协商,为达到本条款及本规程的目的,必须积极协助本球团。

2.如果许可团体向球队承认其成员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的情形或者违反了本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球队报告该事实。

3.除前2项外,许可团体必须就本球团要求的事项,按照本球团要求的形式进行报告。

第12条 (与本条款和条件的关系)

本规定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在本规程中也具有本条款中定义的含义,除非在上下文中明确具有其他含义。

照片、动画等的拍摄及发送、发送规程

“照片、动画等的拍摄及发送、发送规程”的全文请在这里确认。